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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李**、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唐**拆裁字(2014)13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要求对李**、李**、李**所有的唐山市路南区文北沟*自建平房4条4排1号房屋进行搬迁腾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唐山市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求,对路南区文北沟*自建平房进行改造,并于2010年3月24日依法作出拆许字(2010)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李**、李**、李**不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4年9月2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唐**拆裁字(2014)13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并于2014年9月5日送达被执行人,决定以货币补偿、按比例置换两种方式供该户选择(具体内容见行政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搬迁腾空该房屋。被执行人李**、李**、李**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一审维持申请人行政裁决行为,唐山**民法院受理被执行人上诉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被执行人上诉,维持原判。被执行人在终审裁判生效后,经催告仍未能主动履行搬迁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递交申请执行唐**拆裁字(2014)13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材料,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本院应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拆裁字(2014)13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唐山**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唐山**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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