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不服被告迁安市**办公室(原迁安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的迁拆管办裁字(2011)第22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向迁**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唐山**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再审行政裁定书
侯**与迁安市**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迁安市**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坡与迁安市**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迁安市**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迁安市**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迁安市**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