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迁安市**办公室(原迁安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的迁拆管办裁字(2011)第13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向迁**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唐山**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高坡与迁安市**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再审行政裁定书
侯**与迁安市**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迁安市**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宁晋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宁晋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宁晋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