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不服被告迁安市**办公室(原迁安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的迁拆管办裁字(2011)第44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向迁**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唐山**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高坡与迁安市**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再审行政裁定书
侯**与迁安市**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迁安市**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滕*与科左中旗人民政府行政裁决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王**、刘**等5人诉锡林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静**与锡林浩**理办公室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二审判决书
李**与宁晋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宁晋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