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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与科左中旗人民政府行政裁决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滕*因被申请人科左中旗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旗人民法院(2014)左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及本院(2015)通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滕*申请再审称,科左中旗人民政府作出的左政行决字(2014)第03号《关于某镇某村滕*与郝方宪基地纠纷一案处理决定书》认定错误。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此宅基地我有合法的房产证,多次经当地派出所、司法所调解。足以证明此宅基地归我滕*所有,郝方侵犯我合法权益。请求撤销科左中旗人民法院(2014)左行初字第12号和通辽**民法院(2015)通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内蒙古自**左翼中旗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滕*和郝方争议的地块权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便于生活和生产的原则作出了左政行决字(2014)第03号《关于某镇某村滕*与郝方宅基地纠纷一案处理决定》,将争议宅基地使用权分别归滕*290.01平方米、郝方471.55平方米。具体权属界限以滕*房屋后面一棵杨树北2米正东西直线为界线,南面面积归滕*、北面面积归郝*。通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通政复决字(2014)第65号、科左中旗人民法院(2014)左行初字第12号和通辽**民法院(2015)通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诉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申请人滕*与原审原告郝*宅基地争议产生至今,双方已形成了对争议宅基地分区域占有、使用的现状:滕*使用争议地南面二间半砖房所处部分;郝*使用争议地北面部分。且二人亦分别办理了所购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被申请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滕*与原审原告郝*对争议宅基地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认定为属土地权属不清。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对二人的使用面积、范围进行划分所作的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滕*主张其与张**之间签订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而郝*与张**签订的买卖协议为无效协议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滕富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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