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李**、刘**因诉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4)振安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和丹东**民法院(2014)丹行终字第000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刘**提出本案争议事项已经协调解决,因此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李**、刘**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