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刘**因诉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刘**因诉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4)振安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和丹东**民法院(2014)丹行终字第000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刘**提出本案争议事项已经协调解决,因此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李**、刘**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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