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迁安市**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不服被告迁安市**办公室(原迁安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的迁拆管办裁字(2011)第81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向迁**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唐山**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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