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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阮**不服被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阮**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阮**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阮**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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