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吴**诉被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谢**、吴**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谢**、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赵**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樊**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判决书
阮**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应维韦华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判决书
屠**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与王**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傅**与杭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判决书
蔡**与杭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