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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屠爱珠不服被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屠爱珠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屠爱珠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屠爱珠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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