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行执审字第22号行政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3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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