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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与安阳市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司)与被上诉安阳**权局(以下简称安阳知产局)、原审第三人郑州春**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司)不服专利行政裁决一案,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3)郑**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雷**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雷**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赵**,安阳知产局的委托代理人魏**、秦三宽,春**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中,雷**司以设备生产供应商已就涉案专利纠纷与春**司达成谅解并签署《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以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雷**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于上诉人雷**司申请撤回起诉,原审判决亦无存在必要,应予撤销。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河南**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3)郑**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三、准许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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