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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马**杨庄村民组与泌阳县人民政府、泌阳县马谷田镇西陈庄村委杨岗岭村民组行政裁决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泌阳县马**杨庄村民组与被申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泌阳县马谷田镇西陈庄村委杨岗岭村民组林地行政裁决一案,河南省**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4)驻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泌阳县马**杨庄村民组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2月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4)41000000086号民事(行政)抗诉书,以河南省**人民法院(2014)驻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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