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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鄂州市社会救助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春诉被告鄂州市社会救助局不服行政裁决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春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张**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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