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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天炳与钟祥市洋梓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华天炳诉被告钟祥市洋梓镇人民政府撤销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一直居住在位于洋梓镇高林村约3亩的宅基地上。2001年原告因年纪大被儿子接到了位于郢中街办的家中居住。2005年洋梓镇高林村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位于高林村的宅基地出售给他人。2013年9月原告得知宅基地被村委会处理,多次向高林村及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解决。2014年3月,洋梓镇社**员会办公室出具了《洋梓镇关于华天炳信访事项的办结报告》,认定高林村收回该宗地使用权的行为合法有效。2014年6月14日,原告以上述报告内容违法和主体不适格为由,向被告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被告对上述争议作出裁决。2015年元月14日,被告出具《洋梓镇关于华天炳信访事项的答复》,表明原告诉求系同一事项,继续执行洋梓镇社**员会办公室处理意见。原告向钟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钟祥市应急办按信访事项处理,将原告申请批转到被告处。此后被告多次调解均无果,也未出具新的处理意见。2015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近亲属下达书面告知书,要求原告亲属制止原告上访行为,并告知不服处理意见,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综上,原告系高林**济组织成员,对农村宅基地及围林享有永久使用权,高林村擅自处分村民宅基地及围林的做法违反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被告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对依法应当由其裁决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以内设机构的名义作出处理意见,其形式、程序、内容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与高**委会宅基地及围林使用权争议所作的处理意见。判令被告对上述土地使用权争议依法重新作出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钟祥市洋梓镇人民政府辩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答复中明确“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华**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到被告钟祥市洋梓镇人民政府请求解决。该镇社会管**会办公室按信访事项办理并出具办结报告,原告不服信访办理结果,要求被告裁决,被告出具信访答复。被告出具的信访答复,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被告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天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华天炳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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