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通山县燕厦乡洋湖村第七村民小组与通山县政府等土地权属行政裁决申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洋湖村七组因土地权属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洋湖村七组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通山县燕厦乡洋湖村第七村民小组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