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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王刚恩市拆裁字(2014)8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恩施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6日对被执行人王*作出恩市拆裁字(2014)8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该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未自觉履行义务。恩施市人民政府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提供了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恩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符合法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由恩施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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