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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与孝昌县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吉某某诉被告孝昌县城乡规划局不履行规划行政监督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原告吉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报请指定管辖,孝感**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鄂孝感中行辖字第00151号行政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湖北**民法院管辖。安陆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吉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安陆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安陆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2015年6月4日,原告吉某某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5年5月25日原告吉某某对孝昌县城乡规划局不履行规划行政监督职责一案向安陆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安陆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原告吉**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本院起诉讼,且无正当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吉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孝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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