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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与孝昌县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吉*华诉被告孝昌县城乡规划局不履行规划行政监督职责一案,孝**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后报请指定管辖,孝感**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鄂孝感中行辖字第00151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原告吉*华于2015年5月25日以起诉时间未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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