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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某与孝昌县城乡规划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诉被告孝昌县城乡规划局申请履行规划行政监督不予答复一案中,经孝感**民法院(2015)鄂孝感中行辖字第00151号行政裁定书,本案由安陆市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6月4日,原告吉某某以该案经孝感**民法院指定到安陆市人民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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