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郴州飞**限公司与郴州市**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飞**限公司不服被告郴州市**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监督一案过程中,原告郴州飞**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郴州飞**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郴州飞**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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