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飞**限公司不服被告郴州市**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监督一案过程中,原告郴州飞**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郴州飞**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郴州飞**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吉**与孝昌县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与孝昌**源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与孝昌县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中秋与汉川**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岳炳年与汉川**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与孝昌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罗**等五人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付*与深圳市**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湛江**限公司与湛江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