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山海**空办公室与被申请执行人海晨**有限公司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防空办公室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山防办征字0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并于同年12月9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发有限公司,责令秦皇岛**发有限公司自接到本征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83.1万元。上述款项缴至山海**空办公室(地址:山海关区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被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发有限公司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秦皇岛**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山防办征字0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2014)山防办征字0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的(2014)山防办征字0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并由本院执行机构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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