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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邓**、卢**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沙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被申请执行人邓**、卢**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邓**、卢**履行生效的沙计征立字(2013-8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沙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沙计征立字(2013-8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超过法定期限。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沙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沙计征立字(2013-8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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