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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韩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诉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某、韩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不服丛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原告向邯郸**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3月11日邯郸**民法院作出(2015)邯市行辖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移交鸡泽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韩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韩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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