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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某某某行政监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收到起诉人王**起诉被告昆**法局、昆明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昆明医**定中心司法行政管理行政监督一案的起诉状,经本院一次性补正告知起诉人王**补正诉状和材料后,起诉人王**在指定期限内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补正诉状和材料。起诉人王**诉称:原告因不服第三人昆明医**定中心作出的(2012)临床鉴字第1481号、第1482号、第1483号司法鉴定向被告昆**法局投诉,被告昆**法局作出了昆司鉴投﹝2015﹞11号关于维持原鉴定的答复。原告不服,向被告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昆明市人民政府以完全不能成立的理由不予受理。原告认为,原告的投诉重点反映了第三人昆明医**定中心作出的(2012)临床鉴字第1481号、第1482号、第1483号司法鉴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程序违法,二是执业机构许可证存在伪造嫌疑,三是实体违法,四是违法对案件定性和确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然而被告的答复却回避该四个问题,故意违背事实及法律作出行政行为,被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又行政不作为,以根本站不住脚的理由不予受理。现原告王**向本院起诉并请求:1、撤销或确认两被告分别作出的昆司鉴投﹝2015﹞11号和昆政行复告字﹝2015﹞第36号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两被告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完全不同的行政行为,即撤销第三人昆明医**定中心1481等三份鉴定。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起诉人王国翠对本案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昆政行复告字﹝2015﹞第36号行政复议申请告知书已告知起诉人王国翠向云南省司法厅寻求救济。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王国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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