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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骆**诉被起诉人广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行政管理和监察监督职责并要求赔偿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骆**以广元市**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不履行行政管理和监察监督职责并要求赔偿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计委和广元**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三医院),要求:1.市卫计委履行行政监督的法定职责;2.对原告(起诉人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起诉人骆**诉称,2013年5月31日下午,我到单位(市三医院)人事科拿身份证明,单位竟然出具我有精神病的证明,我要求修改,人事科不同意,无奈我只好于6月2日找到市卫计委要求对医院作出处理,但至今没有消息。市卫计委的行为客观上纵容了市三医院对我的侵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起诉人骆**请求市卫计委履行行政管理和监察监督职责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二、起诉人骆**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我国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骆**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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