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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谢**因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监督一案的再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谢**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监督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绵行终字第10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2015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15)绵行监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谢**于2015年6月30日以“本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4)绵行终字第101号行政判决书以及江油市人民法院(2014)江油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书;

二、准许原审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院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原审原告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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