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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重庆市食**万州区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勇诉被告重庆**局万州区分局不履行行政监督检查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余*勇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食**万州区分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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