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和军与清远市**理中心不能履行行政监督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诉被告清远市**理中心不能履行行政监督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余**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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