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诉被告清远市**理中心不能履行行政监督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余**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始兴县**有限公司与始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监督纠纷二审判决书
张*与佛山**展规划和统计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付*与深圳市**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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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佛山市**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监督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余**与重庆市食**万州区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邓**与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鹤山市**民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和成都市**监督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海南省审计厅行政监督管辖裁定书
东莞市**有限公司与东**政局、中国远东**招标中心、东莞市**有限公司财政行政监督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