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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谢**因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监督一案的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谢**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监督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绵行终字第10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规定的情形。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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