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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潮安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行政监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威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行政监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并于2014年7月23日通知潮安**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威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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