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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马**、徐**、张**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请求撤销土地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马**、徐**、张**因诉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二中立字第00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马**、徐**、张**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津国土房资准函字(2014)648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批准北辰区2014年第二批土地征收的函》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财产权。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立法本意。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津国土房资准函字(2014)648号函,是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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