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伟诉太谷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因与被上诉人太谷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不服晋中**民法院(2014)晋中中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被上诉人太谷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郭**、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孟*向晋中**民法院起诉称,2012年4月,榆**公司开始在南关开发房地产。2013年8月16日,太谷**收办公室发布《公告》依据太谷城南片区(田*广场)二期综合改造房屋征收工作安排,决定对城南片区(田*广场)实施分片征收,本人家地址是太谷县西庄斜街17号,进入二期综合改造房屋征收范围。2013年8月21日,本人到设在太**关小学的太谷县征收办公室询问有关征收问题,工作人员回答签约的事可以告,其他不清楚。2014年2月20日,县规划局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本人书面申请规划局解释通知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方签收,但一直不作解答,直到2014年4月4日才在太谷县新闻网站看到2012年7月6日发布的《太谷县人民政府公告》。认为县政府的征收决策不民主,征收工作不公开,城南片区综合改造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其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犯了其知情权和参与权。请求撤销被告太谷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10日作出的太谷县城南片区房屋征收决定,判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征收行为。为证明其主张,孟*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3年8月16日太谷县房屋征收办发布的《公告》;(2)权利人孟*的《国有土地使用证》;(3)权利人孟*的《房屋所有权证》;(4)房屋损毁的照片;(5)太谷县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6)征收范围区域偷拆照片;(7)U盘一个。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太谷县人民政府一审答辩称,原告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不符合起诉条件,政府决定对太谷县城南片区建筑物和土地实施征收,并通过了相应的太谷县城南片区综合改造补偿方案后,在2012年6月10日以公告形式向公众告知,并在同年8月采取入户形式向包括孟*在内的人送达,原告如果起诉应当在三个月内提起。原告起诉的主体有瑕疵,本案涉及的房屋,形式上属于原告,但实质上该房屋及相关土地使用权不能为户籍不是原南关村民的原告受让取得,目前该房屋相关土地使用权已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也将依法启动,因此政府的征收决定与原告没有利害关系。政府决定对太谷县城南片区综合改造是合民意、顺民心的公益事业惠民工程。请求依法驳回孟*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太谷县十二五规划纲要;(2)太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太谷县城总体规划用地总图和城南片区控制性规划及县规划局出具的符合建设规划的意见;(4)太谷县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5)城南片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6)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7)(2012)3号太谷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8)征收范围居民讨论《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情况及征求意见汇总、反馈情况材料及会议记录;(9)县征收办出具的“太谷县城南片区综合改造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0)《太谷县人民政府公告(征收决定)》;(11)《补偿方案》及相应公告;(12)太谷县加快城镇化发展实施城区划分方案;(13)《征收补充方案》及相应公告;(14)太谷报刊登的《太谷县人民政府公告(征收决定)》;(15)太谷新闻网发布的《公告》;(16)太**视台播出的《公告》和《补偿方案》;(17)征收范围张贴的《公告》、《补偿方案》、《补充方案》等情况;(18)太谷县城南片区房屋征收改造前旧貌状况图;(19)太谷县城南片区综合改造规划效果图。

原审法院查明:涉诉的房屋位于太谷县南关西庄斜街。孟*于1990年12月25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1996年1月24日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12年1月6日,太谷县人民政府与晋中田**有限公司签订《太谷县城南片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主要目的是改善太谷城南片区人居环境,彻底改变城南片区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提高城南片区居民生活质量;合作方式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具体为政府出台太谷城南片区综合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依法征收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并公开挂牌出让土地,晋中田**有限公司先期垫资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费用,并可介入征收补偿等与资金有关的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同年4月5日,太谷**办公室作《太谷城南片区综合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2012年4月27日,太谷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了太谷县201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计划第(六)项提到要稳步推进南城村改造。同年5月7日,太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2份情况说明,说明改造项目占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状况为混合类型,存在城市居民和村民混合居住并登记领证现象,明确太谷城南片区综合改造工程项目用地符合太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同年5月11日,太**划局作出太谷城南片区城中村改造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意见。5月16日,太谷县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并作出《会议纪要》讨论城南片区征收补偿方案,并原则同意城南片区城中村改造中的房屋征收,按补偿方案执行,在征求行政村及群众意见后修改补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再次广泛征求意见后,认真修改,方案完善后,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县长同意后向社会公布予以实施。期间,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经过太谷县**民委员会及南**委员会等组织相关的代表会议进行讨论。6月9日太谷县征收办(由太谷**办公室代章)作出《太谷在南区综合改造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2年6月10日太谷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主要内容为:依据《太谷县县城总体规划》和广大群众的要求,决定对城南片区的建筑物和土地实施分期、分片征收;旗袍单位太谷县明星镇人民政论四至范围,东至农业银行以西,西至南山南路以东,南至南同蒲铁路,其中聚贤楼以东至康宁街以北、北至箕城街以南;征收期限由县征收办公室另行公告;告知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方,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日太谷**办公室作出《补偿方案》。原告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同年9月14日,征收办公室作出公告,主要内容为,依据太谷县城南片区综合改造房屋征收工程程序安排,决定对城南片区实施分片征收,实施单位太谷县明星镇人民政论四至范围东至南正街以西,西至南山南路以东,南至南同蒲铁路,北至箕城街以南,征收期限2012年9月20日至2012年11月20日,并告知了签约地点等。2013年8月16日太谷**办公室再次作出公告,依据太谷城南片区(田*广场二期综合改造房屋征收工程程序安排,决定对城南片区(田*广场)实施分片征收,四至同上,征收期限2013年8月20日至2013年10月19日,并告知了工作地点等。同月太谷**办公室再次作出《补充方案》。

原审法院认为,涉诉的征收公告虽是一种告知行为,但该公告将原告房屋列入了征收范围,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对当事人已经产生了约束力,同时,根据被告陈述该公告也是政府征收决定的载体,故该公告可诉。太谷城南片区综合改造工程项目是太谷县人民政府为改善太谷城南片区人居环境,彻底改变城南片区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提高城南片区居民生活质量实施的旧城区改建工程。根据其相关职能部门的材料,其建设活动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城乡规划。太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决定作出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摸底,政府亦组织了由被征收人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就拟定的补偿方案也征求了城南片区公众的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到位。但太谷县人民政府2012年6月10日作出的《公告》中将建筑物和土地一并征收的表述不符合相关规定,故本案不宜采取判决维持的方式。孟*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2014年9月10日,晋**院作出(2014)晋中中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一)确认太谷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10日发布的《公告》的主要内容合法;(二)确认《公告》中涉及的集体土地的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三)驳回孟*的其他诉讼请求。

孟*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严重违法。太**改委制定的《太谷县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太谷县城南片区控制线详细规划》、《工程用地情况说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太谷**资源局出具的工作项目用地范围与公告用地范围不符,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拆迁行为违法。同时,原判决没有查明被上诉人的征收公告对上诉人已经造成的侵害后果。被上诉人的文件对该征收行为的表述为“城中村改造”而不是旧城改造工程。公告的内容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城乡规划严重不符。被上诉人没有组织“所有被征收人”的代表参加听证会,没有征求所有被征收人的意见。另外,公告前,补偿资金并没有到位。

被上诉人太谷县人民政府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太谷县城南片区改造,是为了优化城南片区的人居环境,改变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条件的改善,片区改造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材料,太谷县人民政府的建设活动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城乡规划。太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决定作出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摸底,政府亦组织了由被征收人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就拟定的补偿方案也征求了城南片区公众的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到位。庭审认定被上诉人《公告》征收决定的程序和主要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认为太谷县人民政府2012年6月10日作出的《公告》中涉及集体土地的内容,并将建筑物和土地一并征收的表述不符合相关规定,其认定事实清楚。一审判决确认太谷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10日发布的《公告》的主要内容合法,确认《公告》中涉及的集体土地的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并驳回孟*的其他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