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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太原**民法院(2014)并立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东岗片区是1950年土改时东岗村的一部分,其父于1953年购买东岗村农民私有土地0.6亩,并经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签发地契第0633号,作为合法的私有宅基地使用至今。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的拆迁方案只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提土地征收。2012年6月20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将赵**的私有房屋强行拆除。太**院一审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本人不服裁定,请求法院判令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对本人的私有土地依法征收并判令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强行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与此同时,起诉权的行使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上诉人赵**在一审起诉阶段和二审上诉期间不能提供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根据,其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一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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