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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子诉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因诉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山西省**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中中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的委托代理人王**、杨**,被上诉人晋中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曹**的房屋位于晋中市榆次区中都北路西侧,属于校园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决定中临街商铺所包含的范围内。2014年1月6日,晋中市人民政府批准2014晋中市城区市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规划任务。同年2月17日晋中市城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下达对校园小区26#-32#住宅楼棚户区进行改造的通知。4月11日晋中市规划勘测局业务联审会议审查通过了校园小区26#-32#住宅楼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条件。5月13日晋中市规划局向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出具校园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城市相关规划要求的函件,同时提供了晋中市城市总体规划图(2012-2030年)。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提供了晋中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2006-2020)。5月20日,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通知校园小区26#-32#住宅楼住户及临街商铺业主,启动房屋调查摸底程序,征求各位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在调查摸底后将摸底情况予以公示。5月30日根据对该片区所有房屋的预评估情况和调查摸底情况,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晋中市校园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予以公告,征求意见日期为2014年5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在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后,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对征收意见进行汇总分析,177户被征收人中有160户同意改造。6月10日,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晋中市校园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7月30日,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晋中市校园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同日,晋中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校园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范围为榆次区中都北路校园小区26#-32#住宅楼及临街二层商铺;征收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2014年8月30日,同时告知了被征收人征收办公地点和诉权。晋中市人民政府也于当日对该房屋征收决定进行了公告。2014年9月26日,曹**不服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城建重点工程校园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11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该通告。2014年12月26日,曹**不服晋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市城区城建重点工程校园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校园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晋中市人民政府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小区群众居住条件实施的旧城区改造工程。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所提供的证据,该改造工程经过晋中市人民政府、晋中**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审批,符合晋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晋中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调查摸底,拟定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求了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意见后,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晋中市人民政府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到位后,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了《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城建重点工程校园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虽然晋中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2014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未明确将校园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但是该项目与晋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关于城市建设的基本要求相符合,规划部门也出具了符合专项规划的相关证据,故对曹**撤销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曹**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曹**上诉称,上诉人的房屋不仅为临街二层商铺还包括部分住宅用房。被上诉人在未依法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的情况下,就作出上诉人房屋属于校园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范围内,这一认定是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的规定。被上诉人未提交校园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对应的专项规划及用地红线图,不能证明上诉人的房屋属于被诉征收决定中的征收范围之内。旧城区改造的出发点应为改善区域内住户的居住环境,而涉诉征收行为明显是为了配合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其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征收区域属于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因此,一审法院作出的“校园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晋中市人民政府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小区群众居住条件实施的旧城区改造工程”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规定。

被上诉人未提交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核实用地红线的证明,其他证据也无法证明被诉征收决定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法定要求,一审判决对校园小区改造工程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认定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经晋中**表大会审批,但晋中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2014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未明确将校园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复也是在征收决定之后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该改造工程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缺乏依据。

一审判决中在有关征收决定作出的程序、有关补偿费用到位的事实存在认定错误、未纠正被诉征收决定中的诉权告知错误、在有效证据的采纳上存在错误。因此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晋中市人民政府辩称,上诉人所处的校园小区属于征收范围,小区的改造符合规划,晋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公告内容和补偿方案清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晋中市人民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为:1、晋中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第1次(总第394次);2、市城建领导组发(2014)1号《关于下达2014年市城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规划任务的通知》及附件;3、发改投资(2013)2662号《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4,晋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5、晋中市规划勘测局关于校园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意见的复函;6、晋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该组证据证明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改造事关人民群众利益,是被征收区域居民的呼声,该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启动改造,符合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相关部门制定的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第二组证据为:7、2014年5月20日关于校园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房屋调查登记摸底程序的通知;8、校园小区调查摸底公示表,调查摸底意见汇总及公示照片;9、对摸底情况及评估公司的资质简介进行公示及公示照片;10、金**(2014)第014号榆次区中都北路校园小区临街二层商铺拟征收价值评估报告;11、晋中市校园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公示照片、评估公司选择意向、校园小区方案征求意见汇总分析;12、晋中市校园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示照片;13、金**(2014)第017号榆次区中都北路校园小区临街二层商铺征收价值评估报告;14、晋中市校园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5、资金到位证明;16、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城建重点工程校园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及公示照片;该组证据证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过程,政府在对被征收范围内住户进行摸底调查后,由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根据摸底情况和评估情况,制定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群众意见后,修订并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随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风险稳定评估,投资方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第三组证据为:17、曹**的房屋现状照片;18、曹**的房屋现状平面图;19、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行复决字(2014)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校园小区150余户已拆迁住户的联名请愿书,证明上诉人的房屋未遭到破坏,其主张的征收面积与实际占地面积不符及被征收人急需回迁的意见。在一审开庭中,晋中市人民政府补充了如下证据:21、市发改审核字(2015)4号《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晋中市**有限公司校园小区26#—32#住宅楼及临街门面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的批复》;22、(2014)4次(总第66次)《晋中市规划勘测局业务联审会议纪要》;23、市规设字(2013)105号《中都路西侧、金融大酒店南侧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证明该房屋征收项目符合专项规划。

曹**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户口本;2、榆总字第3006283号房屋所有权证;3、榆国用(上)字第21160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4、榆国用(99)字第210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5、《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城建重点工程校园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6、《行政复议决定书》。

经二审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仍坚持一审的质证意见,即曹**对晋中市政府提供的第一组证据没有人大决议的相关证明材料,也没有专项规划,3号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第二组证据中7号证据不符合客观情况,调查摸底不符合实际情况,对住宅和临街商铺应分开规划,上诉人的房屋属于危房不符合实际情况,评估报告对上诉人房屋的表述和被上诉人的征收公告所写不一致,评估报告未对上诉人的房屋和校园小区之间属于上诉人的空地做评估,对补偿方案不认可,该方案只针对棚户区。风险稳定评估报告不客观,征收决定中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列为征收对象,但并未提供上诉人房屋属于校园小区和棚户区的证据。第三组证据中,对17、18号证据无异议,19、20号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一审庭审时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因超过举证时限,不予质证。对曹**提供的证据,晋中市人民政府无异议。

在二审中,晋中市人民政府向法庭提供了新的证据:2014年3月26日胡**市长在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曹*芳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就是针对校园小区项目的立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晋中市人民政府提供的新证据与其原来提供的证据1、2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晋中市人民政府在一审庭审时的补充证据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且不符合新证据的要求,本院予以排除。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符合证据的要求,且与本案有关联,依法应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庭审调查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故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晋中市校园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工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征收决定的规定,该改造工程经过晋中市人民政府、晋中**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审批,在晋中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中经晋中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符合晋中市土地利用规划,晋中市人民政府对征收方案进行征求意见及公布、风险评估、专款到位等一系列程序,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了《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城建重点工程校园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虽然该征收通告告知被征收人有异议“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榆**民法院提起诉讼”存在告知管辖法院错误,应认定为该通告存在瑕疵,但并没有影响上诉人行使诉权。晋中市人民政府对校园小区26#-32#临街门面房进行了调查、摸底及公示,上诉人认为“未依法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的情况下,就作出上诉人房屋属于校园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范围内,这一认定是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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