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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诉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行立字第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上诉称:2011年10月10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对上诉人住房区域内的地块进行征收,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对该地块的征收名为旧城改造,实际为商业开发,故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原审法院以该案不属于长春**民法院管辖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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