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金宝库诉开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案中,因上诉人金宝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李**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聂**、聂**诉晋城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葛*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崔**其他二审裁定书
王**与长春市**开发区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临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与严**、刘**房屋行政征收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