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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诉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因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行立字第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徐**上诉称:朝阳区政府于2011年10月10日在《长春日报》发布征收决定,对上诉人所在红**工学院地块实施征收。朝阳区政府在未与上诉人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有证据证明朝阳区政府对红**工学院地块征收是以旧城改造为名进行商业开发,其所作征收决定是违法的,给上诉人造成严重损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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