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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建保诉隰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慕**因诉隰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不服临汾**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慕**上诉称,集体土地上房屋,只是作为附着物存在的,而不是不附着土地而独立存在的;征收房屋即意味着土地也在征收。不论是征收房屋,还是征收土地,都与上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都有权利起诉,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慕**提交的2012年慕**父亲慕**和哥哥慕**与隰**旅游局、隰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签订的《西坡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慕**、慕**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可以认定慕**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就应当知道本案被诉通告的内容,慕**在2015年4月21日提起诉讼,超过了两年的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结果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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