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长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张*、郗**非诉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人执行长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已经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长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非诉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长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