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邹**与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镇、何*等行政征收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王**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征收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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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赵**与江阴市**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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