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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批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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