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赵*、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江**生委)与被执行人赵*、陶**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江**生委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的澄计征字(2014)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决定:被执行人赵*、陶**应缴纳社会抚养费202008元及滞纳金。因赵*、陶**未自动履行上述义务,江**生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澄非诉行审字第0051号行政裁定书,对上述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受理后,经阅卷,发现申请执行人江**生委申请执行时未提供被执行人赵*、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赵*、陶**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赵*、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赵*、陶**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2014年9月10日,通过江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赵*、陶**在本院辖区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车辆登记信息。

2014年9月10日,通过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赵*、陶**在本院辖区房产信息,未发现房屋登记信息。

2014年9月28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陶**银行存款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015年3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赵*、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4)澄非诉行审字第0051号行政裁定书、(2014)澄非诉行执字第58号执行决定书、申请执行人江**生委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力受法律保护,但权力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阴计生委澄计征字(2014)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赵*、陶金珠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江**生委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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