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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赵**与江阴市**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赵**诉被告江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金**、赵**以涉案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原告金**、赵**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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