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赵**诉被告江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金**、赵**以涉案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原告金**、赵**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