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镇、何*等行政征收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徐镇、何*、徐*、黄**诉镇江市**区管委会行政征收及补偿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镇行诉终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镇、何*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徐镇、何*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将镇江市**区管委会利用其权力优势强行拆除徐镇、何*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违法行为错误认定为双方签订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安置协议。鉴于镇江市**区管委会的行政属性,请求依法撤销二审裁定,并责令由异地法院受理本案。

徐镇、何*、徐*、黄**以镇江市**区管委会为被告向镇江**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称:2013年4月6日,镇江市**区管委会因南山城中村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需要对徐镇、何*、徐*、黄**的房屋征收,镇江市**区管委会采取恐吓、胁迫的手段逼迫徐镇、何*、徐*、黄**在空白协议上签字,对徐镇、何*、徐*、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标准予以补偿,对徐镇、何*、徐*、黄**的经营性用房的损失未依法补偿,其征收程序违法、实体补偿违法,且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式两份,徐镇、何*、徐*、黄**至今未看见及持有一份,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镇江市**区管委会对徐镇、何*、徐*、黄**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及经营性用房的标准予以拆迁补偿。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3月18日,被拆迁人徐镇、何*、徐*、黄**已分别与拆迁人镇江市南山联合社区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及拆迁实施单位镇江市同和拆迁事务所签订了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对照法复(1996)12号《最**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此外,依照相关规定u0026ldquo;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rdquo;。综上,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徐镇、何*、徐*、黄**的起诉不予受理。

徐镇、何*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徐镇、何*、徐*、黄**已经分别就案涉房屋与拆迁人签订了《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故徐镇、何*、徐*、黄**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一、二审法院裁定对徐镇、何*、徐*、黄**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徐镇、何*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徐镇、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