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无锡市惠山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执行(锡)地税(惠)社征字(2015)第4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无锡市惠山地方税务局作出的(锡)地税(惠)社征字(2015)第4号行政征收决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无其他明显违法。该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执行的条件,应当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锡)地税(惠)社征字(2015)第4号行政征收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