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水利局与被执行人南京林**有限公司、南京凯**有限公司水利行政非诉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南京市浦口区水利局(下称浦口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南京**开发公司、南京凯**有限公司作出的浦口水征决字(2014)01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在本案审查中,浦口水利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浦口水利局对对南京**开发公司、南京凯**有限公司作出的浦口水征决字(2014)01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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