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南京市浦口区水利局(下称浦口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南京**开发公司、南京凯**有限公司作出的浦口水征决字(2014)01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在本案审查中,浦口水利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浦口水利局对对南京**开发公司、南京凯**有限公司作出的浦口水征决字(2014)01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