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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象山县茅洋乡人民政府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象山县茅洋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告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以诉讼请求不明确,需另案起诉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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