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俞XX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浙奉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2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以(2015)甬奉行审字第19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5年8月21日被执行人尚欠社会抚养费23481元、执行费252.21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甬奉执非字第204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