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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胡梦星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胡XX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浙奉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1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以(2015)甬奉行审字第19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2000元和执行费337元。截止2015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社会抚养费2716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甬奉执非字第203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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