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因诉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梧田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行初字第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定于2015年8月18日开庭,但上诉人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叶**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