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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梧田街道办事处与叶**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因诉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梧田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行初字第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定于2015年8月18日开庭,但上诉人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叶**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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